中国税务 1994年 第12期 研究与探讨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的几点思考

翁晓天 上一篇 下一篇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已经征收多年了。随着流转税的改革,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城建税,越来越暴露出弊病。应当看到,城建都要成为独立税种,要体现纳税人享用市政公用设施与其纳税义务相对应(暂且称之为“享用与义务相应”)的原则,较其他地方税的改革,是涉及范围最宽,调整力度最大,利益分配关系变化是复杂的一项改革,改革的难度不亚于增值税。一言以蔽之,独立征收的难点,就是如何确定城建税的计征方法。下面就以下几个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城建税的历史和现状

八十年代初,在改革的主旋律推动下,城市建设发展很快,与此同时也遇到城建资金上的困难,长期以来,市政、公用设施落后、陈旧,维护经费得不到解决。为此,国家允许部分地区按上年工商利润计提5%、以及按工商税计提1%的地方附加费,并允许各地立项加收一些杂费,但域建资金的供求矛盾仍未得到缓解。为加强城市建设资金的营理,使地方的散敛杂收归于一统,经国务院批准,自1986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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