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5年 第2期 争鸣

试论改扩建固定资产计价对税收的影响

李龙 单位:黑龙江省阿城市审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如何对改扩建固定资产计价,现行各行业的财务及会计制度(以下统称为“制度”)都作出了基本相同的规定:“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见《工业企业会计制度》161号科目第二条五款)。

这一规定明确了改扩建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粗略地看没什么问题,但结合实践进行仔细研究便可发现:现行制度规定的改扩建固定资产计价方法,使相当一部分国家税收等收入流失,实为不妥。

现在,我们举一例进行分析便可得出这一结论。假如某企业有一固定资产为a,其帐面原价即购建时的实际耗费为200万元,使用若干年后,已提取折旧150万元(或者更多)。这时,企业对a固定资产进行改扩建,发生支出1oo万元,改扩建后形成一个类别或用途与a不相同的新的固定资产为b。假设改扩建过程中未发生变价收入,按现行制度规定,则b就应以a帐面原价200万元,加上改扩建支出100万元作为其入帐原价;即b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确定为300万元。b固定资产形成并投入使用后,企业根据制度的规定,将按其所属的类别及用途提取折旧,我们预计b的净残值为0,那么,正常情况下,无论采用何种折旧方法,一定年限后,企业都将提取b固定资产原价300万元的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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