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5年 第7期
税制建设
试论征收遗产税的理论依据
上一篇 下一篇遗产税是财产所有人死亡后,对其转移于他人的遗产所课征的一种税。遗产税的称谓较杂,如可称为继承税(inheritancetax);死亡税(death duty);财产税(estate tax);继承税(successionduty)或赠与税(l,egacy duty)。从历史上看,遗产税大致有两种不同类:一是遗嘱税(probate duty),就遗嘱征收一种注册费或印花税。英国1694年对遗产征税就采用这种形式;第二类是遗产税,它又有几种征税方法,若就遗产总额课税而不论继承人多少与亲等关系的称总遗产税,或单称遗产税;如就每一继承人分得的遗产,视其亲等远近,依各个税率课征的称为分遗产税或称遗产所得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继承税;第三种是两者并征,既征遗产税,又征继承税。美国联邦政府现只征遗产税,不课继承税;法国、日本、德国、意大利只征继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