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5年 第10期
税制建设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探讨
上一篇 下一篇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今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创造了条件。本文着重探讨我国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几个理论和政策问题。一、税率设计
在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中,内资企业的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的比例税率,而对年应税所得额较低的企业按27%或18%的税率征收。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附加3%的地方所得税,合并为33%,优惠税率为24%和15%两档。为鼓励内外资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展平等的竞争,同时适应对外开放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我认为,统一后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原则上法定税率以3o%为宜,同时设计两档相对较低的24%和15%的优惠税率。这样设计的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