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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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惯例纵横谈
上一篇 下一篇我国工商税制经过十余年的改革,已彻底冲破了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旧模式,正在向市场经济和国际税收惯例靠拢。事物在发展,认识在深化。借鉴国际税收的一些有益作法,与依循国际税收惯例是不是一回事,主权内政与国际惯例的关系如何,以及能够成为惯例的基本条件和特征有哪些?对此,近年来有不少见仁见智的论述。本文试就当前各方面在论述中所反映出的一些情况,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借鉴国际税收一些有益的作法与依循国际税收惯例不宜混同。
税收工作同其他经济贸易、科技文化事业一样,都有一个国家间相互交流,彼此借鉴和引进发展的问题。关起门来搞,拒他人先进经验与科技成果于千里之外,必然落后于时代。这是有历史教训的。涉外业务,包括处理国家间相互关系和处理与外国法人或公民个人有关的民事关系,不断增多,需要依循已被大多数国家在反复实践中所公认的惯例准则。不然就会在国际社会引起反响,处于不衔接不合拍的状态。由此可见,借鉴外国税收经验与依循国际税收惯例,并不等同。前者属于取他之长,拿来我用。至于是否借鉴吸收,则是一国之内政;后者属于处理涉外税收关系,应依循的国际惯例,是不能不受其制约的。正因如此,《国际法院规约》明文把各国接受的国际惯例作为法院裁判时适用的法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