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3期
法规浅释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税办法简介
上一篇 下一篇为抑制金银首饰品走私,减轻工业生产企业负担,经国务院研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将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并将税率调整为5%(1994年的金银首饰消费税也减按5%征收)。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现行消费税基本法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精神制定了《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包括了对《通知》的进一步细划和征收管理两方面的内容。《办法》和《通知》实际上构成了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以后的税政及征管方面的操作规范,是征收金银首饰消费税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