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3期
业务技术
简介一般纳税人一九九四年增值税结算办法
上一篇 下一篇1994年是新旧税制转换的第一年,也是增值税计算较难的一年。一年已过,如何做好这一年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结算,不仅是增值税纳税企业财务人员所关心的问题,也是税务人员所面临的实际课题、本文就此,根据有关规定和个人的实践,简单地介绍1994 年度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结算的有关内容及其注意事项。
一、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结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4)60号文件和61号文件以及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o19号文件的通知精神,期初存货应包括以下三个部分:(1)企业1993年末帐簿报表体现的存货金额;(2)企业在1994年1月1日以前购进货物,于1994年6月底以前取得该项货物发票(指普通发票)的,并于此间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均可作为年初存货计算已征税款;(3)企业在1991年1月1日以前销售货物,于1994年发生退货的,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销货方或退货方应根据此项退货额调整期初存货的有关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