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3期
税收法制
“守法”的偷税者
上一篇 下一篇1994年9月19日,浙江省衢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大厅里座无虚席。庄严的国徽高悬在审判庭上,由行政庭庭长徐绍锡和审判人员魏胜杰、陈跃宣组成的合议庭,正在审理一起因偷税而引起的行政案件。
原告衢县峡川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队诉称:原告在外承包、转包建筑工程项目期间,一直是遵纪守法,按规定缴纳国家税收,根本无偷税的故意及行为。并且在五年前曾向衢县检察机关举报过原告单位副队长陈立强偷税的情况。可遗憾的是,被告衡县税务局却将守法的原告以偷税者论处。对此,深感不服。现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对原告处理决定中的罚款部分。另外,真正的偷税者不是原告,而是原告单位的陈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