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4期
法规浅释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税办法简介
上一篇 下一篇四、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
(一)认定的目的
依照规定,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以后,纳税人的数量猛增。目前经营金银首饰零售单位繁多,有的经营者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有的承包、转包给个人经营;有的经营者财务管理混乱,核算水平极低。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73号文件提出的加强金饰品行业管理的有关精神,配合改变纳税环节政策的顺利实施,为改变纳税环节以后的税收征管创造有利条件,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税务总局经过多次协商,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饰品零售市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通知》)。决定左改变纳税环节的同时,对现有的金饰品经营者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取缔非法经营单位,进一步严格《许可证》审批制度,重新审核《许可证》,对达不到《管理通知》规定条件的经营者,由人民银行责令其停业整顿或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