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3期 税制建设

论遗产税

阮宜胜 马珺 单位:安徽财贸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遗产税,是对死亡的人遗留财产和债权课征的一种税,它属于财产转移税。

遗产税历史悠久。在外国可以追溯到上古时代的古罗马帝国初期,奥古斯都为筹措军费就开征过5%税率的继承税。在旧中国,1915年(民国4年),当时的北京政府总统府财政讨论会,就开始订有《遗产税条例》,但未实行。到1940年(民国29年)7月才正式开征这种税(参见贾怀德编:《民国财政简史》上册,商务印书馆发行)。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发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就规定有遗产税,不过一直没有开征。直到1993年末,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中才再次决定开征遗产税。目前,遗产税开征在即,本文拟就开征遗产税的有关问题,谈点个人的粗浅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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