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3期 税制建设

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的思考

方炯敏 单位: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1994年1月1日实施的税制改革,是我国建国以来范围最广、力度最大、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结构性税制改革。新税制经过2年多的运行,总的情况是好的,运行也基本正常,达到了增加财政收入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创造了条件。但是这次税制改革的核心税种——增值税还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本文就这方面的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

一、新增值税制的优点

新增值税制有其突出的优点,具体表现在:

1、遵循国际惯例,统一了税收法规。为了同国际接轨,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首先对工业生产、商品流通、加工、修理修配征收了增值税。同时,根据统一税制的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再征收工商统一税,而代之以在生产、流通环节统一征收增值税,实现了对内外两套流转税制的“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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