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6期 论坛

关于选择征管模式问题的探讨

马振海 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科研所 上一篇 下一篇

征管模式的选择直接关系着征管改革的方向与进程,具有非常现实的全局性的重大意义。那么,征管改革最终应选择怎样的征管模式呢?本文欲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不能把“申报—代理—稽查”当做新的征管模式

在近年来的征管改革实践中,不少同志将“申报—代理—稽查”当做征管改革的新模式。但笔者认为这种提法是不科学的,主要表现在:

(一)超出了征管改革的范围。征管改革是税务部门为了更好地执行税法,实现依法治税而对税收征管办法、征管程序、征管制度等方面进行的变革,属于税务部门自身具体工作的范围。征管模式则反映的是征管改革最终目标的总体框架和基本内容。因此,征管模式不能超出税务部门自身的业务范围。否则这个模式就是不现实的,也不可能最终实现。但在“申报—代理—稽查”模式中却把申报、代理这两项不属于税务部门征管改革的内容纳入模式之中。申报是纳税人依法应尽的义务,是纳税人个人的行为。代理则是一种有偿服务,属于中介机构的行为。征管改革可能会涉及、影响这两种行为,但这两种行为本身并不是税务部门征管改革的具体内容。如果硬把这两种行为都纳入征管改革中,把它们当做征管改革所要达到的理想目标,把该干的与不该干的混在一起,那么,必然干扰税务部门征管改革的思路与改革方案的选择。搞不清楚哪些是该干的,哪些是不该干的。使税务部门一方面不能也不可能搞好不属于自己的工作,从而影响申报、代理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会因不必要的工作而分散精力,抓不住征管改革中的主要矛盾,妨碍整个征管改革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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