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7期 来稿摘登

小规模纳税人出路何在?

王利民 李社夫 上一篇 下一篇

新税制把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有税款抵扣权,但是可以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税收负担上看,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是17%,按照国家对大部分行业调查结果平均增值系数为35%来计算,税收负担率为5.95%(17%×35%),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6%,比一般纳税人税负稍高但相差不大,理论上认为不会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

实际并非如此,在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不今税售价相同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当然不会有问题。但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不享有税款抵扣权,其成本是含税成本,收入是不含税收入,二者并不符合会计的配比原则,严重损害小规模纳税人利润。如: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含税成本100元,销售收入不含税价120元,毛利为20元(120-100),应纳增值税7.20元(120×6%),而同样情况下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含税价100元,由于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其成本是不含税价85.47元(100÷(1+17%),准予抵扣进项税14.53元(85.47%×17%),销售收入120元,销项税额20.40元(120×17%),毛利34.53元(120-85.47),应纳增值税5.87元(20.40-14.53),显然,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要少获利14.53元(34.53-20),少42%,多交税1.33元(7.20-5.87)。对一些利润率不高的甚至微利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同类货物相同定价,无法持续经营与平等竞争。 在国人对货物采用不含税定价方法从心理习惯上尚未完全接纳情况下,大部分企业业务人员在采购货物、销售产品价格决策上还是按老习惯的含税价确定。如:一般纳税人含税价为140.40元(120+120×17%),小规模纳税人也会把含税价定为140.40元而不是127.20元(120+120×6%),以便维护自身利润,平等竞争。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从其购货,不含税成本价上升到132.92元(140.40÷(1+6%),抵扣税款7.97元(132.92×6%),而不是成本价120元,抵扣税款20.40元。由于一般纳税人自身利益受损,就不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从而影响了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在我国小规模纳税人占增值税纳税人总数50%以上情况下,如何给小规模纳税人以出路,使其平等竞争,发展生产,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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