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7期 来稿摘登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查处涉税犯罪案件方面将发生的变化

王宏 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政策研究室 上一篇

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型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型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将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进行了调整,这将对今后查处涉税犯罪案件产生一定影响。

现行“刑诉法”规定,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其他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样,检察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大大缩小了,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已不在其管辖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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