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定额专用发票”、实施“以票管税”征管 模式的设想
上一篇 下一篇1994年推出的新税制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增值税作为这次税制改革的核心,实施二年多来,它在集中财力,加强中央宏观调控,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等,均发挥了积极作用。增值税改革之所以得以顺利进行,主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起了关键作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事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因此专用发票无论在商品经济中还是在增值税税款计征中都起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现行专用发票其票面金额和税额由纳税人自行填开,其填开金额和税额税务机关无法得以有效掌握,纳税人一旦丢失或乱开发票,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其税款的额度,正因为如此,才产生了千方百计在专用发票上大作文章的不法分子和不法行为,他们不惜采取伪造、骗取、倒卖、盗窃、谎报丢失、大头小尾、代开、虚开、错开等手段以达到骗税、偷税之目的,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为认真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实行“定额专用发票”,实施“以票管税”的征管模式。这里所说的定额专用发票,就是在现有专用发票基础上,印制成带有“金额”、“税率”和“税额”的定额专用发票。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不再填开发票,只需根据销货额或劳务额撕具发票即可。纳税人以撕具发票所体现的税额做销项税额处理,以取得对方撕具发票所体现的税额做进项税额处理。其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差额即为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所谓“以票管税”,就是税务机关主要依据定额专用发票来对增值税予以管理。实行定额专用发票后,由于定额专用发票带有了“税额”,因此国税机关征收税款的主要依据不再是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而是定额专用发票的撕具税额和取得的进项税额。国税机关只要对纳税人定额专用发票的领、购、存严格管理和审核,就能保证增值税税款的足额征收。从而使发票管理与税款征收融为一体,这样就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以票管税”的征管模式。我们认为只有实施这种模式,国税机关才能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才能理顺税企征纳关系,保证国家税款的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