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8期
税制建设
城建税的弊端及改革的设想
上一篇 下一篇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自1985年开征以来,收入逐步增加,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紧张的状况,对加强城镇的维护建设、地方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施行,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城建税,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改革已迫在眉睫。
一、城建税的弊端
城建税的弊端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税种地位低。城建税自开征以来,一直采用附征形式,虽有条例,但税种要素模糊,似税非税,与其它税种相比,地位较低。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城建税是地方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税种。二者地位不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