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9期 论坛

消费税的经济分析与政策取向

李万甫 上一篇 下一篇

消费税传统上归为关税,因而有“关税与消费税”之称,这是因为最初的消费税是对成为关税主要收入来源的物品征税,以弥补关税收入下降而造成的财政短收。消费税课征的最初动因,仅是对那些只知享乐的封建贵族挥霍的财富进行剥夺的一种手段而已。而在现代市场经济下,消费税已成为政府调控经济生活不可或缺的杠杆,被赋予了新的使命。全面分析消费税的作用效应,明确其政策取向,是消费税制建设与发展的重要方面。

一、消费税的地位与收入取向

目前,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普遍征收消费税。然而,各国消费税的课税范围,却宽窄不一,有的受历史因素的影响,有的受纳税习惯和传统的影响,有的受各个国家不同时期的调节政策所左右。但从各国消费税的具体实践来看,各国普遍都将烟、酒、矿物油等列入课税范围,多数国家也将软材料、珠宝、化妆品、机动车等列入课税范围,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将黄金、白银、家用电器等列入课税范围。同时,由于各国情况千差万别,消费税占其税收收入的规模及其对它的依赖程度表现出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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