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3期 必须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专项斗争

必须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专项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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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实施,对于促进我国外贸出口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以假报关单,假结汇单等冒充出口大肆骗取国家税款的问题。案发的数量、采取的手段、骗取的金额令人触目惊心。国家对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一直非常重视,态度坚决。几年来,税务机关与检察院、法院、公安、海关等部门协同配合,相继查处了一批案件,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检查,也从出口退税管理制度方面采取了许多防范措施,收到了一定的成效。然而,此类骗税行为并没有绝迹,绝不能稍有懈怠,必须继续严厉打击。

国家税务总局在去年底召开的全国税务局长会议上明确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出口退税的管理。今年,国务院又专门发出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务院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骗税活动开展专项斗争,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并要定期派出检查组,分赴各地进行检查:要严格执行《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从严查处、惩治骗税活动。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或者参与骗税逃税活动的,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以少充多、虚抬价格、假冒或虚报出口,以及在进口中以多报少、假捐赠等逃税行为的,一经查实,对直接责任人一律开除公职,对有关负责人予以撤职;凡骗税逃税额1万元以上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及业务人员为本单位谋利而蓄意造假骗取出口退税的,以诈骗罪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罪惩处。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情节严重的,停止对其出口退税,经贸部门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收损失5万元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要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撤职;凡参与骗税活动或因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从重、从严惩处。对此,各地税务机关要予以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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