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4期 业务技术

介绍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两种方法

李惠 上一篇 下一篇

所得税会计是实行新税制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企业有关收入和费用在确认时间和口径上与会计制度不同所引发的一项新的会计内容。由于二者对一些收入和费用确认的时间和口径不同,因此,一个企业同一会计期间按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和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会计所得和计税所得是不相同的。企业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对会计所得进行必要的调整,按计税所得缴纳所得税。这就是所得税会计所要做的工作。

会计所得和计税所得的差异可分为两种。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对有关收入和费用在确认时间上不同所形成的差异称为时间性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产生后,可在以后一期或几期转回。如无形资产摊销问题。按照我国的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至少是10年,而会计上也许将某项无形资产摊销期定为5年。假定某企业买进一著名商标,买价为1000万元,按税法至少10年摊销期的规定,该项商标每年进入成本的摊销额应为100万元;而按会计制度规定每年的摊销额则为200万元。由此导致在前5年,每年会计所得比计税所得少100万元;而到了后5年,每年会计所得又会比计税所得多100万元。从整个10年看,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一致。这就是时间性差异的特点。永久性差异则不然。它是由于税法和会计制度对有关收入和费用在确认口径上不同所形成的差异。这一差异发生后,不可能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转回。如滞纳金和罚款问题。按会计制度这两种支出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减少了企业的利润总额即会计所得。而按税法规定,这两种支出只能在所得税后列支,即不能减少企业利润总额,必须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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