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4期 业务技术

对完善“进项税额”核算的一点建议

金怀平 戴红燕 上一篇 下一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购入货物,必须入库后才能给予抵扣进项税额;商业企业购入货物,必须是在资金支付后才能给予抵扣进项税额。这对于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抵扣漏洞有很大作用。但由于在经营活动中,资金、货物运动和票据传递在时间、空间和数量上往往各不相同,给企业的会计核算和增值税核算带来不便,也给税务机关稽查带来麻烦。因此,为了准确反映企业抵扣税金情况,我们认为可以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一个三级科目:即“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税金”,来反映上述情况。企业购入货物按规定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货物尚未入库或未付款时,进项税额先记入三级科目的借方;待货物入库或货款支付后再把这笔进项税额从该三级科目的贷方转出,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专栏;期末该科目的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尚未入库或未付款那部分货物所包含的暂且不予在本期抵扣的进项税额。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