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4期 国外税收简介

美国税务诉讼制度简介

穆新军 上一篇 下一篇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发生争议是很正常的事。税务行政诉讼为解决这种争议提供了一个途径。美国税务诉讼制度的建立已有相当长的时间。

一、税务争议的发生

美国的税收征管采取了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缴纳的制度(本文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每年的纳税申报期开始后,纳税人就会收到irs(internalrevenue service,美国国内收入局英文缩写)寄来的各种类型的申报表。纳税人依照其收入和扣除项目的性质选择其中一种类型的申报表,然后再根据申报表的复杂程度,或自己如实填写,或请注册会计师或者律师代为申报。纳税人将申报表填写完后,寄回irs,再由irs对收到的所有申报表进行一次检查,内容涉纳税款计算是否准确(包括检查应纳税所得额及适用税率的准确性);各种附表是否齐全;有关联的申报表之间的相互稽查等等。在这个过程中,irs如对纳税人的申报持有异议,就会与该纳税人取得联系(通常采用信件方式),要求纳税人对申报项目作出解释。如果纳税人的解释仍不能使irs满意,irs将对纳税人的纳税资料作出审计。除了通过审查申报表发现问题,确定审计对象之外,对纳税人申报表的审计选择也利用计算机来进行,通常高收入阶层的申报表被选中审计的概率要远远高于低收入阶层。因irs人手有限不可能审计所有的申报表,所以,每年只有不到2% 的申报表会受到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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