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1996、1997年度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4月12日 国税发[1996]61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1号)到1995年底执行期限已满,经研究,现对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及其他电力企业征收1996、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及其他电力企业,除本文重新规定及另有规定者外,仍继续按国税发[1994]2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5]143号)的规定执行。
二、中国东北电力集团、葛洲坝集团、华能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将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