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3月28日 国税函[1996]138号
上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0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校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是否给予暂免征收所得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因此,关于大专院校的科研所的所得税问题,国家已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