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9期
研究与探讨
关于金银首饰的征税问题
上一篇 下一篇随着金银首饰成为人们美化生活的消费时尚,这一部分消费被纳入了国家税收的征税范围。1984年全面工商税制改革始对首饰征产品税,1994年新税制出台,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改征消费税,1995年对贵重首饰中的金银首饰的征税,从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说明在调节消费和调控经济方面,税收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金银首饰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后,为什么最初将纳税选在生产和委托加工环节,而没有后移到接近消费者的零售环节,主要考虑:一是消费税作为价内税,在生产和委托加工环节征税,税负容易转嫁;二是便于征管,不致过大增加税收成本;三是考虑了消费者对税收的心理承受能力。但随着金银首饰消费趋热,市场旺销,出现了一些客商不经过国家金银管理的专门渠道购进金银,而是从边境口岸非法走私境外金银和金银首饰,严重冲击了国家对金银市场的管理,造成国内金价下跌,在侵蚀税基的同时,走私黄金的偷税亦非常严重。为此,为加强对金银首饰零售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从境外走私黄金的违法活动,国务院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对金银首饰改为零售环节征税,且税率由10%降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