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3期
来稿摘登
对个人所得税征收中的问题和建议
上一篇个人所得税的对我国来说,还是一个比较“年轻”的税种,从1980 迁经历了几度改革发展至今,尽管税款年年递增,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在执行的过程中仍然有待完善。首先,从法规政策上看,个人所得税执行的是十一大项分类所所税制,各项所所分类纳税,实行差别税率,各项所得不再汇总计算,其存在的缺点是:(l)不能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准以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2)容易引发避税行为:如:在分类计税标准下,同样发放一笔收入,以一个月收入计税或按次收入计税,就会出现两种结果,若按每月平均发放计算。就会少缴税或不缴税;若集中一个月或一次发放就会造成多缴税。因此形成一些纳税人间避税行为;(3)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上也不够科学,没有区分为取得收入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一律实行对个人定额扣除,这虽然简单易行,但未考虑到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不同造成的税负不平。另外规定对作曲家和作词家等创作人员所得。视同影星、演艺人员对待,按劳务报酬计征,显得不够合理。第二,征管手段落后。目前征管工作在基层税务所,出于个人所得税申报资料较繁琐,既有汇总表。又有明细表,目前又没有开发出相应的计算机软件,主要靠人工管理,缺乏有效的税源监控。第三,从纳税意识上看,仍然淡薄。由于我国目前采取公民主动申报,企事业单位代扣代缴制度,征管手段的落后,使一些应税人员和单位不自觉申报,有的人抱着"查则补,查不到就逃"的侥幸心理。据近期的调查统计,北京市六成以上的居民不知道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800元。又据调查,北京市个人出租房层取得的收入98%以上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意识稍强一些的个人也只是缴纳了营业税和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