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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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和个人收入分配不公必须建立税收综合调节体系
上一篇 下一篇当前,我国社会分配中存在的个人收入差距过大,贫富悬殊日趋严重的现象,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并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要完善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手段,必须建立立体式的税收调节体系。本文拟就此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富民政策打破了传统经济体制下居民收入来源单一、分配中平均主义倾向严重的利益格局,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因分配不公带来的收入差距过大、贫富悬殊的现象也相伴而生。具体表现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以及城镇与乡村之间个人收入存在明显差距,并有继续拉大的趋势。目前,国际上确定的反映个人收入差距的大致标准为、基尼系数在0.2以下表示绝对平均;0.2-0.3之间表示比较平均;0.3-0.4之间较为合理;0.4—0.5之间差距较大30.5以上说明收入差距相当悬殊。从表1看,虽然我国目前城镇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仍未超过0.4,但进入80年代中期以来,其差距呈迅速扩张之势,而且,由于我国目前个人收入透明度差、统计资料不全,实际系数可能比表中的统计数字大。表1 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年份 基尼系数值 1954 0.16 1964 0.18 1978 0.16 1980 0.16 1985 0.19 1990 0.23 1994 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