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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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源课税问题的思考
上一篇 下一篇在税制设计和税收划分上,如何引进并运用较为先进、可行的方式和手段,从而既有助于各级政府有效地行使职责,又能够对经济运行产生积极的影响,始终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正在逐步引起财税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关注的同源课税问题,便是与此相关的一项值得重视的内容。
一、同源课税的内涵和外延表明,它是由各级政府对同一税基进行分率计征的一种特定方式
所谓同源课税,亦可称为“同税源分率计征”。它是指在分级财政体制条件下,由中央(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同一税基,采用不同的税率,按照不同的程序分别地进行课征,并取得各自的财政收入。在实行同源课税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各级政府“重复征税”的问题,则采用互免的办法加以协调和解决。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讲,同源课税方式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两种具体的做法:第一种是中央政府对某一征税对象按照既定的比率课征、并将税收款项作为本级财政收入,再由地方政府采用自己的税率,对相同的征税对象课征并自行支配该税收款项(地方政府也可以在中央政府征税的同时或之前,按照自己的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实施课征);第二种是中央政府在对某一征税对象采用自己的税率征收本级税款的同时,还代替地方政府按照地方的税率对同一税基课税,尔后再将这笔税款转做地方税收。在税收术语中,第二种具体做法又被称为“税收寄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