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7期 税制建设

开征社会保障税之我见

阎恕生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为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周期即将到来和家庭规模小型化的发展趋势,实现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增加人民福利的战略目标,摒弃以往社会保障制.度的弊端,建立和完善适合现代化商品生产经营机制需要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势在必行的战略举措。因此,加快社会保障税实施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几个基本前提

(一)必须明确支撑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框架的财力结构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按保障需求层次划分,包括四大组成部分:首先是社会救助,这是面向贫困民众的赈济性的最低层次的社会需求保障。其次是社会保险,这是面向城乡工资劳动者,其因年老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性失业等原因而失去工资后,仍能维持基本生活以及医疗等方面开支的社会保障,这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社会保险需求。第三是社会福利,这是增进城乡全体民众生活福利最高层次的社会保障。最后是社会优抚,即面向军人及其眷属,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特殊性质的社会保障。这四部分构成了我们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显然,满足这四种不同性质的社会保障需求,在资金的筹集方式和供应渠道方面是应当有所区别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以国家现有财力承担全部社会保险的需求。既不合理,也不可能。因此,构建一个合理有效的社会保险基金筹资模式,实际上是确立支撑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框架财力结构的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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