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7期 征收管理

实行授权认定申报制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周潮 张仁海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授权认定申报制的提出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一个企业的所得只有到一个年度终了才能确定。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均衡入库,促使企业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过去企业所得税是采用按季(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式征收。在税收专管员管户制度条件下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常做法是:税务机关从每年第四季度起,制定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从上至下层层布置,动员征收机关的全部力量,深入企业逐户审查企业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最后确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补、退税额。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办理多退少补事宜。这种汇算清缴方式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汇算清缴主体客体错位;二是汇算清缴结果法律责任不清;三是征纳双方监督制约机制不强。总之,征纳双方有一对一谈判之嫌,依法治税得不到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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