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8年 第7期 税制建设

对完善我国证券税制的几点思考

孙明明 单位:上海财经大学证券期货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证券税制是指对有价证券的经济运行所设立的税收法令、征管方法、税收管理体制等内容的总称。依据税收与经济运行相联系的原则,完整的证券税制应该涵盖证券发行、持有、交易、非交易转让等基本内容。我国证券税制由于起步较晚,且落后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已暴露出一些弊端,其焦点集中于对证券持有环节和交易环节的课税问题,本文尝试对这些问题做一探讨。

一、普遍征收资本收益税

资本收益又称投资所得,是指有价证券持有人在持有有价证券期间获得的资本回报,表现为债息、股息、红利等收入形式。除少数国家和地区(如芬兰、意大利、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各国都对资本收益课税。我国目前对资本收益的课税,仅以股息、红利和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为课税对象;纳税人区分为个人和企业两类;对个人,实行20%的比例税率征税。对企业,并入企业利润征税。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存在不合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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