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8年 第7期
税制建设
关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课税问题
上一篇 下一篇一、我国证券市场税收政策的现状
(一)根据印花税的征税规定,对股票交易双方各征收3%的印花税。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稳步健康发展,从1997年5月10日起,这一税率提高到5%。印花税的征收,在宏观上发挥了财政收入效应和抑制投机、稳定市场的作用。
(二)对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冲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把个人拥有股权、债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入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并规定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不扣除费用,由所得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同时,为了支持股票市场的发展,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对个人取得公司所送红股,也应按红股面值的20%计税,但对转增股的征税各地目前执行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