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8年 第8期 工作研究

债务重整的有关税务管理问题

倪国爱 单位:安徽财贸学院会计系 上一篇 下一篇

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债务重整业务日趋频繁,债务重整与税务管理关系密切。本文拟对债务重整的有关税务管理问题进行探讨。

一、债务重整基本方式

债务重整是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基于经济、法规等方面的原因,对债务人作出正常情况下不愿意考虑的让步事项。

对于债务人来说,通过债务重整,可以摆脱财务困境;对于债权人来说,通过债务重整,可能减少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在通常情况下,负债企业破产清算,其财产变现价值一般低于其账面价值,该财产变现价值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之后,按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在清偿过程中,前一顺序的债权未得到全额偿还之前,后一顺序的债权便不予清偿。因此,债务人一旦破产清算,在无法足额清偿所欠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将蒙受较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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