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8年 第10期 税收与法制

关于我国设置税务检察院和税务法院的研究

唐登山 单位:中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上一篇 下一篇

必要性

(一)涉税案件的特殊性要求设置专门的税务法院和税务检察院。从税收法律关系上看,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征税权,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关系不是法人与法人或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私法关系,同时权利和义务也不是直接对等或对应的关系。因此,纳税方与征税方发生争议或征纳方发生税务犯罪行为,其性质与审理方法同一般的民事、刑事案件是有所不同的,故需要专门的司法机关进行判决和监督判决。

(二)提高涉税案件有效裁决的效率,减少误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偷、抗、逃、骗税案件越来越多,现行的人民法院审理制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征纳双方就税收展开了一场“博奕”,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越来越高明,因此对税收司法活动的技术性要求也相应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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