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8年 第10期
税收与法制
税务执法难点探析及对策
上一篇 下一篇一、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权力,这是税务机关最能体现执法力度的两项执法手段,然而这“两权”的行使却十分无奈。
(一)通知银行暂停支付和扣缴税款面临困难。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进行,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金融部门为自身利益考虑,对暂停支付和扣缴税款很不情愿:一是出于稳定储户、吸纳存款的考虑;二是出于扣贷收息的考虑,不愿优先扣缴税款。而税务机关通知银行暂停支付和扣款,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缺乏约束力,对不执行的没有制裁性的条款。“税、贷、货、利”的扣款顺序虽经国务院多次重申,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但由于没有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执行中效果并不理想。而税务机关在这方面也觉“底气不足”,原因是税收收入任务较重,税源不足,缴税资金难以筹措,税务机关经常要求助于银行运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