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2期
业务技术
钟税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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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营业部是北京市大兴县信用合作联社下属的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在缴纳营业税方面遇到以下问题:(1)由于放贷资金不足,从其他信用社调剂资金15350万元,对于调剂资金贷出收取的利息是否属于京财税(1995)2281号文规定的“转贷业务”不太明确,不知这笔利息收入应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2)1997年6月末,将逾期贷款应收未收利息收入719.6万元,列入当期收入。即使这样,上半年仍亏损 155.9万元。请问,我单位能否享受营业税减免税照顾?
北京市大兴县某单位大兴县某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