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2期 业务技术

消费税抵扣的账务处理

李波芝 上一篇 下一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94)文件精神,纳税人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烟丝,已税酒及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消费税税款,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由于这项业务的账务处理没有政策规定,导致实际工作中账务处理不统一,有的购进时就抵扣,虽然依据充分,但是与现行税法有关规定相抵触。有的在实际耗用时抵扣,不通过过渡科目,抵扣依据不足,给税收征管带来不便。我认为,通过“待摊费用-待扣消费税”科目核算较为合理,现举例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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