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5期 业务技术

钟税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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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税官:

我厂是一家生产电视机的工业企业,曾动用自己的卡车向商场运送100台彩电,并收取了彩电货款和运输费用。按税法规定是做出了混合销售行为,但不知运输收入是作为货物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开增值税发票,还是开营业税的运输发票,征收营业税?此外,变卖废旧物资如车床或边角料之类是否缴增值税,开什么发票?

—企业办税员企业办税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明确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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