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5期 税收法制

以案说法

周卫东 上一篇 下一篇

虚开专用发票被处极刑

(案例)杜某,男,原系四川省遂溪县某单位办公室副主任。1992年6月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同年11月25日保外就医。杜某在保外就医期间,从1994年1月至9月,单独或伙同罗某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2份,票面金额共计419984774.18元,税额共计65135319.76元。其中已抵扣税款12575345.74元。杜某和罗某从受票方获得现金327000元。

本案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终判决认定,杜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杜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追缴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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