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6期
税收法制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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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秦淮分局根据人民来信,反映江苏省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外贸易经营部承包人陈某于1997年5月至9月,从该公司取得个人承包收入约67万元,拒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秦淮分局经过检查落实,认定陈某属承包经营,形式为“大包”,其偷税问题属实,根据苏地税发(1995)035号文的有关规定,对陈某的承包收入应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又根据国税发(94)089号文件的规定: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该公司支付给陈某现金收入计672948.58元,其中扣除货款93048.87元后,陈某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费用根据苏地税发(1995)035号文第三条第一款个人与企业之间采取“大包”形式承包经营的,可在承包收入的40%内确定扣除费用,计231959.84元,其应纳税所得额为347939.87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15028.94元。此笔税款已于1997年12月30目前全部入库。目前陈某偷税案已提请移交司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