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6期 税收法制

议税务稽查法制化

饶仕荣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推行,税务稽查已成为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改革法制化的要求还有距离,暴露出的问题尚多。本文拟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角度就税务稽查法制化的几个问题谈点看法。

一、税务稽查执法主体资格与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没有明确税务稽查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1月8日以国税函发(1995)586号文件规定;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经批准设立的税务稽查分局是专门执行税务稽查职务,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分局……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但这一认定缺乏法律效力。所以,要通过制定相关法规,明确税务稽查机构在税务行政执法中的主体地位,建立集税务稽查、税务公安。税务法庭为一体的税务司法体系,使税务稽查成为名符其实,能够独立行使税务行政执法权的税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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