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4月15日 国税发[1998]49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