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政府收入体制改革实现收费行为的规范管理
下一篇内容提要:本文从历史的角度对现行政府收入体制的形成过程进行了分析,提出“税小费大”,主辅地位不协调要从税费两方面找原因,并对涉及“费改税”中的问题,如:能否对农民的一些收费改为征税;通过征收燃油税方式筹集政府用于公路建设、维护和管理方面的资金的时机选择;城市市政建设经费、普及教育以及环保经费等的筹措;社会保障方面的收费,是否一定都要改为统一开征的社会保障税等几个问题阐明了自己的观点。
一、应当历史地看待现行政府收入体制的形成过程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以及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我国政府收入体制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第一,改革前政府收入统一于预算之内,主要由企业缴纳的税收和利润两部分收入人构成。改革后,随着外资进入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广泛地运用了税收形式,同时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政企逐步分开,原来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统收统支分配体制逐步被打破,特别是将税收形式引入人国有企业利润分配领域后,使税收逐步成为向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经营单位与个人筹集政府收入的主要形式。到1997年底,除债券收入外,税收占预算收入的比重已达95%以上,形成了预算内以税收收入为主体的结构。预算收入由改革前的税利并存转为以税收为主的体制。应该说这是适应经济转轨,在政府收入体制上发生的一个方面的重大变化。第二,在预算内以税为主取得政府收入的同时,基于仅仅依赖预算内税收收入难以保障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事业日益扩大的财力需要,各级政府又效法国外做法,运用收费形式来筹集部分政府收入,除预算内的部分收费外,在预算外、制度外均采取了收费办法以缓解预算内财力不足的压力。这就形成了现行的预算内以税收为主,预算外、制度外以收费为主,税费并存的政府收入结构。应当说,改革后,除采用税收的形式外,又采用了收费的形式来取得政府收入,也是在政府收入体制上发生的另一个方面的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