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9年 第5期 税制建设

加强地方税体系的建设的几个问题

韩绍初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加强地方税体系建设是税收实行分级管理的新形势下提出的一个新课题1994年我国对税制做了结构性的全面改革,使之朝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迈出了重要的步伐;把税务机构分设为国税、地税两个系统,使税收管理由原来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转变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这一重大转变,是建国以来所未有过的。

既然税收由原来一套机构集中管理,转为由国税、地税两个系统实行分级管理,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如何才能使分级管理科学化?如何才能使国税、地税在各自分管范围内提高工作效率?许多原来在统管时无需考虑的问题,在“分管”的新形势下,则成了必须研究并加以解决的问题。比如哪些税应当归国税管?哪些税应由地税管,是以税源大小来划分?还是以税种自身性质来划分?又比如,税种划分以后,不同税种的管理权限怎样做相应的划分?哪些权保留在中央,哪些权应下放给地方?等等。从我国国情考虑,把现有的地方税管理权以至立法权都下放给地方,既不可能也不现实,但从实际需要出发,区别不同税种下放必要的管理权限,则是有必要的。对有的适宜特定地区开征的小税,在一定条件下给予地方立法权,在许多国家是允许的,我国能不能这样做,对税收工作利弊如何?在“分管”的情况下,国税局、地税局如何结合各自所管税种的不同特点研究征管形式和搞好两个税务机构之间征管工作的协调配合………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无论从加强本部门职能工作出发、分别研究国税体系的建设和地税体系的建设,还是从加强整个税收体系建设考虑,都是非常现实,非常必要的。正因为如此,1994年实行“分管”以后,从事税收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的同志写了大量文章,对加强国税和加强地税体系建设做了有益的探索。特别是由于地税体系是“分管”以后新分离出来的,许多工作从头开始,因此关于地方税体系建设问题则到研究得更多一些。所有这些绝非毫无必要,绝不是人们“推演”或臆造出来的无需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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