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9年 第5期
税制建设
改革完善地方税制的设想
上一篇 下一篇一、对现行地方税制的评价
我国现行地方税税种大多是在1985-1990年制定或修订实施的,实践表明,这些地方税税种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建设及各项事业的迅速发展,现行地方税制已显得老化,亟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1994年实行分税制和分设两套税务机构以来,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不仅十分关注地方税改革,希望通过改革使地方税制更具有可操作性,而且要求加快改革步伐,通过拓宽税基,提高税率,扩大地方税收收入规模,以减轻地方税收收入任务的压力和增大地方财力,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地方税制体系。研究探讨地方税制的改革完善,就必须对现行地方税制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统一认识,明确改革的方向。评价税制的优劣,有很多衡量评判的标准,我认为首先必须遵循两条最基本的原则:一是有关税收制度的内容和要素的设计,必须与我国一定历史阶段或时期的经济制度、经济发展和管理水平相适应,税收制度过于超前或滞后,都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是税收征管办法应尽量符合简便原则,适合税收征管人员的能力和方便有关部门的协助,使税法能够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