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9年 第7期
税制研究
开征证券交易税之透视
上一篇 下一篇内容提要:本文在对现行股票交易印花税进行简要的回顾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开征证券交易税的必要性与现实性,并就证券交易税制的设计提出了自己的构想,特别是新开征的交易税与现行的印花税在税岁水平上如何过渡、进行制度设计,并对证券交易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结构问题进行了重点探讨。
一、对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简要回顾
我国现行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的办法始于1990年。当时,深圳市政府在股市运作初期,为平抑暴涨的股份宣布对股票卖出方征收6‰的印花税,同年11月,又将纳税义务人扩大为买卖双方。次年10月,鉴于股市持续低迷,深圳市又将印花税税率下调为3‰。同月,上海市政府也参照深圳市政府的做法,开始对买卖双方课征3‰的交易印花税。1992年6月,国家税务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肯定了上述做法,明确规定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因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自此,股票交易印花税作为印花税的一个特别税目得以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