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几个涉税问题的思考
上一篇 下一篇国有企业改革的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联合兼并、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破产拍卖、减员增效等形式,不同的改革形式对税收工作带来了不同的影响,对税收政策、税收征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一、联台兼并与税源转移
联合兼并是抓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重要举措。但在联合兼并过程中,也出现了税收入库级次变化和税源转移问题。我国现行的所得税制度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确定的,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中央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系统征收,入中央库;地方企业的所得税由地税系统征收,入地方库。这一做法,在当时虽然存在一个税种分别由国、地税两个系统征收造成征收成本较高的弊端,但在其他方面尚未出现大的问题。然而,随着近几年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联合兼并形式的改革日渐增多,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入库的弊端也日益明显。从税收征管情况来看,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联合兼并后所得税归中央还是归地方,直接涉及到中央收入与地方收入的多少,为此,所得税的入库级次问题必须慎重考虑,进一步明确。从另一方面来看,如果地方企业被中央企业联合兼并后将减少地方财政收入的话,地方政府极有可能处于地方经济利益的考虑,利用行政干预的手段阻挠中央企业兼并地方企业。因此,目前所得税的入库级次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企业改制的重要因素,不利于企业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自由组合。解决这一问题,企业所得税不宜再按企业隶属关系规定预算级次,可规定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同(税)源不同(税)率,由国税系统统一征收。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联合兼并也存在一些涉税问题。从增值税角度来看,在同一县市的税款不会外流;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支机构分别缴税,总分支机构之间调拨商品视同销售,按理也不会影响税收收入,但是由于联合兼并后总分支机构关系密切,关联企业之间可能通过转让定价和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转移税款或逃避税收。从所得税角度来看,由于联合兼并后成为一个新的企业,所得税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统一纳税也就成为自然的事,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所得税税源转移的问题。关于这一点,被联合兼并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应该本着支持企业改革的原则,在所得税上应网开一面,被兼并、被联合的企业往往是弱势企业,不走联合兼并之路难有起色,征收所得税的希望本来就不大,相反,通过联合兼并,企业得到发展,至少在实现增值税方面会有较大增长,如果为争渺茫的所得税利益而贻误联合兼并的时机,则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