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1期 钟税官热线

钟锐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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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税官:

长期以来,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契税征收机关均核发“契证”作为房屋产权凭证。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措细则》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并没有提到有关发放契证的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仍向我们索要契证。请问在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山西省代县地方税务局 杨宏宁杨宏宁同志:

历史上,纳税人缴纳契税后,由契税征收机关以当地人民政府名义核发的“契证”曾起过房屋产权凭证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房屋的权属管理已经有法可依。在城镇,从1988年开始,由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已经成为城镇房屋的合法产权凭证。在农村,由于没有专门的房产管理机构和制度,“契证”实际上一直起着房屋产权凭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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