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1期 法制经纬(以案说法)

“偷梁换柱”多抵税款 “瞒天过海”法网难逃

周燕 上一篇 下一篇

青岛市某三通管件公司是某研究所开办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空调器专用的三通管件。该研究所主要从事港口设施和船舶防腐研究,并承揽防腐工程的制作,属营业税纳税义务人。1998年初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这家三通管件公司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材料采购账有问题。该公司1995年购进大部分材料发票是一些防腐材料厂开具的,而应付账款方却是其主管部门——某研究所,且材料入库后基本没有领用;1996年以后购进的材料大部分直接计入工程成本,未计入原材料账,应付账款方仍为某研究所,所购进的材料为防腐专用材料,与该公司生产无关。经对某研究所的有关形目进行检查,发现该研究所购进工程用原材料的计账凭证所附发票为复印件。至此,真相终于大白。原来,三通管件公司生产的产品技术含量较高,材料成本利润率高达50%,因而增值税税负率较高,该公司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在某研究所购进防腐材料时,以三通管件公司的名义进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票,货款则由某研究所支付,货物也为某研究所使用,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却由三通管件公司作记账凭证,开具材科入库单,搞假入库,并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经查实,认定自1995年3月至1997年12月,三通管件公司利用上述手段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价税合计135万元,申报抵扣税款23万元。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