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1期
法制经纬(以案说法)
鱼目混珠 蓄意偷税
上一篇 下一篇湖北省天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于1998年2月至3月,对天门市某银行进行了纳税检查,查实该行1997年度应缴地方税1627251.o3元,已缴1256969.02元,少缴370282.01元。该行主要偷税行为,一是少记收入,减少应税营业额2121470.65元;二是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从1997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该行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541.88元;三是不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54507.60元;四是少缴其他地方税134465.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张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认定该银行少缴税款的行为为偷税行为。《征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犯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