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1期 业务之窗

应切实加强对购进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税款抵扣的管理

曲奎茂 张辉 李文敏 上一篇 下一篇

新税制实施以来,为堵塞不法纳税人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骗税行为,围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税务机关出台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措施,使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不断的完善,有效地遏制和打击了获取非法利益的不法分子。但是对购进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税款抵扣管理,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三款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前款所称价款,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这就是说,在进项税抵扣上,购进免税农产品所运用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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